違規條款 法規內容 罰緩金額 違規記點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  3000 - 6000 1點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3500 - 6000 1點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 5000 - 6000 1點
       
第四十條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 (非高速公路與快道道路之一般道路)  1200 - 2200 1點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非高速公路與快道道路之一般道路)  1400 - 2400 1點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 (非高速公路與快道道路之一般道路)  1600 - 2400 1點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條
第二項
第五項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 (包含所有道路)  8000 - 20000 3點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80公里以上,未滿100公里 (包含所有道路)  12000 - 24000 3點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100公里以上 (包含所有道路)  24000 3點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上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除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包含所有道路) 30000 - 90000 3點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除處理上述述罰緩外,並當場禁止駕駛,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第四十三條
第四項
汽車駕駛人有上述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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