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一般腳踏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100 年09 月01 日公告

一、開放路線及時段:一般腳踏車係指尺寸在高120 公分、長180 公分、寬70 公分以
下之非動力式腳踏車。
(一) 開放時段:營運時間內不分時段
(二) 開放進出車站:紅橘線車站皆開放進出。

二、收費:採人車合併收費,單趟不限里程,一律全票收費新台幣100 元。

三、進出車站動線:禁止使用車站內之樓梯、電扶梯上下樓層,可使用車站內外之無
障礙坡道及電梯(每次使用最多限二輛),並僅可牽行或攜行,不可騎乘或滑乘。

四、進出車站付費區:於車站服務台購票,由本公司人員驗票後開啟公務門進站;車
票於出站時洽服務台人員收回,並由公務門出站。

五、進出電聯車:一般腳踏車限停放第一節電聯車車廂的第一、二、三、四個車門區域,
每一車門區限停一輛腳踏車,每列車可停4 輛,且不得佔用無障礙空間,並應停放於
車門中間之立柱兩側,腳踏車停於旅客與立柱中央,並與列車行駛方向垂直(如下圖)。

六、攜帶一般腳踏車注意事項:
(一) 站、車人員如發現攜折疊式腳踏車之旅客未於進入車廂前收折,則視為一般
腳踏車全票收費。
(二) 旅客攜行腳踏車須與一般旅客一起排隊進出電聯車車廂,如車廂空間已明顯
不足,請等候下一班車,勿強行進入車廂,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三) 緊急時旅客必須將腳踏車留置於車廂,並依列車廣播指示,必要時將腳踏車
移至非開啟之車廂門邊停放,避免影響逃生動線。
(四) 旅客攜帶之腳踏車應保持清潔,如有髒污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五) 旅客攜帶腳踏車應「車不離身」,於車廂內必須隨時扶穩腳踏車,不可坐於
腳踏車座椅上或留置腳踏車單獨停放。
(六) 攜帶腳踏車旅客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進出車廂與行走安全、禮讓進出動線並
避免污染他人衣物。
(七) 若旅客攜帶之腳踏車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
若有造成他人不便或影響安全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八) 當捷運系統發生緊急事件時,本公司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旅客攜帶腳踏車進出
捷運系統。
(九) 應確實遵守大眾捷運法、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旅客須知」各項規定與本
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旅客因違反規
定導致本身之損害,應自行負擔相關責任,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公司基於營運需要,得依「旅客須知」第38 條,公告調整開放一般腳踏車搭乘
捷運之時段、車站及其他相關規定。


※目前本公司採不限時、不限站開放一般腳踏車搭乘捷運,人車合併收費優惠價新台
幣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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